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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1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9
实施时间: 2005-5-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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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酱腌菜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5]5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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