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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6]6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8
实施时间: 2006-10-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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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再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地域、行业特点、信用等级等因素,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有效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
  (一)亏损企业的管理:每一纳税年度,主管地税机关对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必须进行一次严格审核,并据此建立分户的企业亏损弥补台账;同时,要加大对亏损企业的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虚亏实盈”的现象。对餐饮、娱乐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要充分考虑其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实性和凭证的合法性,研究核定征收的具体管理方式。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依据总局今年明确的新办企业标准和补充规定的要求,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翻牌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小企业的管理:对小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小企业,严格按照征管法和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并督促其尽快建账建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四)特殊行业的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小型采掘业、餐饮业等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重点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匿预售收入、视同销售和代收款项不作收入、不按期结转售房款、虚列或多列实际成本、高估预转成本的管理。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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