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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6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3
实施时间: 2004-4-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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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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