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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2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4
实施时间: 2002-9-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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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宜昌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3号)规定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2户企业详见附件)2002年度在武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授权我省对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进行明确。鉴于12户成员企业的核算形式和多数成员企业均在亏损弥补期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期内的实际情况,在2002年度内,除武昌造船厂(武汉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就地全额预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均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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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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