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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1
实施时间: 2002-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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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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