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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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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车板价”=大米的购进价+包装费+国内运费。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湖北省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三、对列名企业出口的大米实行专项管理。列名企业对大米出口,应在财务上要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单独申报退税。主管退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省局审批,在专项退税计划指标内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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