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13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外,对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和验证换证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发放的证件及其管理,应视同其他个体工商户。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简化办税程序,方便其申报纳税,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成本。
  附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粤国税函[2004] 2004/4/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09]13 2009/5/14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津财社[2006]9号 2006/4/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 桂地税发[2003] 2003/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渝地税发[2002] 2002/1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京财综[2006]13 2006/2/1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6] 2006/4/6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青国税函[2004] 2004/9/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 冀财综[2006]10 2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