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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4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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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鄂烟财[2002]105号)。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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