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3]26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0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70%(含)以上,且已缴纳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各市、州局审核确认后,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返还汇总审批表》(见附件1),在清算期内上报省局审批,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县(市、区)局初审调查,确认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上报市、州局核实确定后,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局初审,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州局审核后,于当月底前报省局审批,从省局批准的次月开始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划分为小型出口企业和非小型出口企业标准暂定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销售额之和200万元(含)人民币。出口企业自行填写《出口企业类型申请认定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局调查核实后,报市、州局批准认定。认定时间老企业于2004年1月底前,以后年度于次年1月底前;新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第13个月底前。同时各地将出口企业认定名单报省局备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返还汇总审批表(略)
     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表(略)
     3.出口企业类型申请认定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3:出口企业类型申请认定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辽国税发[2004] 2004/6/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函[2007] 2007/2/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 黑国税联发[200 2001/4/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9/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 京国税发[2004] 2004/9/14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6/6/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深国税发[2004] 2004/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6] 2006/12/1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 2012/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 京国税函[2004] 200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