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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7]14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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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税局,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价格的函》(宁国税函[2007]62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开具发票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我区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各市、县(区)国税局对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标准为:
  1、使用计算机或税控器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1.00元。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1.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标准或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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