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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6]12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9-1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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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宁国税函[2006]277号)收悉。鉴于国家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统一招标后成本有较大下降,为能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费的价格行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国税函[2006]762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全区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原每证40元降低为每证2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区别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要求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自治区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宁价费发[1996]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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