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1997]52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8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以及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因有些收费(基金)包括范围较大,《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不便列出细目,故一些收费是按大类列项目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时,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两家联发的有关收费文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为依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 沪财预[2001]50 2001/8/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 沪财预[2012]74 2012/7/7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皖价费[2012]21 2013/1/1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沈阳 沈财非[2025]12 2025/3/24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司法系统行政 湘价费[2009]16 2010/1/15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全省 甘财税[2024]3号 2024/5/27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宁政[1995]133号 1995/9/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微企业三项 京财税[2021]49 2021/4/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粤价[2011]296号 2011/12/14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行政事 衢财综[2014]11 20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