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23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9
实施时间: 2003-7-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企业出口大米的退税依据。从2003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大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依据计算退税。2003年7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大米,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即车板价为依据计算退税。
  二、列名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大米出口,在申报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湖北省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6.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要认真做好列名企业大米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按季结束6日内上报列名粮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
  四、对列名企业从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大米出口和非列名企业出口的粮食,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穗国税发[2009] 2009/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 辽国税函[2007] 2007/1/29
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2/1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函[2006] 2006/5/2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水、电、气、 赣国税函[2008] 2008/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 苏政传发[2001] 2001/8/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 穗国税发[2010] 2010/4/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 京地税营[2004] 2004/12/3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 财驻冀监[2007] 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