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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信公司所属无收入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1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5
实施时间: 2003-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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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电信公司《关于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请示》(鄂电信[2003]197号),要求明确其所属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湖北省电信公司机关及所属无收入二级单位(详见附件),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在500万元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湖北省电信公司所属2003年度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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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电信公司所属2003年度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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