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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3]33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6
实施时间: 2003-11-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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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均简称“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跨地区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其增值税的管理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193号)文的规定执行。该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在劳务发生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的税款可在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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