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3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4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系统运行的各项准备。省局已完成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师资培训,各地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各区县的培训工作,并选择在一到二个区县对“管理系统”及相关规程进行试运行;5月25日前,各地将培训和试运行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全省将于6月份正式运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对抵扣凭证的各项数据进行处理。
  二、落实岗位职责。各地要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规程》(讨论稿),落实好相应岗位及职责,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下传和上报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三、提高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比例。目前全省审核检查比例仅为2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5月份起,各地的审核检查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进行审核检查后抵扣凭证各项指标分析。各地要对异常发票数据的变化情况和审核检查结果情况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有的放矢地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一窗式”录入管理。各地在每月上传数据时,必须同时上报分析材料。
  五、建立通报制度。省局将每月对各市州的审核检查情况和上报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也要对所属区县级进行考核,确立考核标准,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并按月通报。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此项工作涉及到流转税、稽查局、计统部门、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各地要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需要在部门间进行手工传递的资料,要确定传递程序,确保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有序、高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海关关区代码表》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附件5:《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6:《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附件7:审核检查戳记
相关附件:
附件2:《海关关区代码表》.doc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5:《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doc    
附件6:《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7:审核检查戳记.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电机厂等企业开出的 桂国税函[2002] 2002/4/1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 青国税发[2003] 2003/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深国税函[2004] 2004/2/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深国税函[2009] 2009/7/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冀地税函[2005] 2005/3/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有关 2009/4/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5/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 苏国税发[2005] 2006/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3户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 粤国税函[2004] 20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