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3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1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全额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发给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二、各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4号文件规定,在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过程中要严格审核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是否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同时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
  三、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收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单独建立手工台账或计算机台账进行核算统计。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局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工作,特别是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3]1347号)
  2003年9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厦国税发[2002] 2002/1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 京财综[2008]15 2008/8/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黑国税发[2002] 2002/11/1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吉政办发[2013] 2013/6/17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 琼工信企业[201 2013/2/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教育 新政办发[2002] 2002/6/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 冀财综[2006]10 2006/3/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冀财综[2002]96 2002/11/2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云国税发[2002] 2002/11/20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 舟财综[2006]1号 200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