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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1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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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主管税务机留存,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电子数据一并转交稽查局查处,并做签收手续。
  20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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