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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电性质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7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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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重新划分高速公路服务区用电性质的函》(粤交集基〔2009〕485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省网电并价的通知》(粤价重字〔1993〕390号)制定的用电分类说明,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餐饮、百货销售等经营性业务的用电属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度电价;其他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大厅等场所用电属非工业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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