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发[2007]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暂行条例》和《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拔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国总工会规定的铁路、民航、金融系统按照规定比例拔缴金额倒算扣除,名单由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另行明确),一律凭国税局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在税前扣除。原使用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不再做为税前列支的凭据,凡不能出具《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的单位,其提取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浙财税政字[200 2007/5/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浙国税所[2003] 2003/11/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湘地税发[2000] 2000/7/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 赣地税函[2007] 2007/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 桂民办函[2022] 2022/1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援藏资金税前扣除问 皖国税函[2005] 2005/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2021/11/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 2016/7/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3] 2023/12/2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09] 200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