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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布垭电站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8]8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7
实施时间: 2009-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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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布垭电站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州地税发[2008]74号)收悉。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布垭电站投产后有关税收征管等问题的会议纪要》(115号)的精神,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水布垭电站发电收入实现的地方税、费及其他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恩施州地税局清江分局申报缴纳。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涉及在总分机构之间分配的问题。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汇总分配及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我省境内的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办法目前已由省财政部门牵头向省政府写出了专题请示。因此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问题待省内分配办法出台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对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遵循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原则,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组织。因此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宜昌市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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