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6]1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2
实施时间: 2006-9-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1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提供书面证明的问题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纳税人应提供书面证明(或有关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
  (二)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包括:购车人、购车时间、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购车金额和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因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或有关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资料,并将证明资料存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提供价格证明的问题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但能提供车辆经销单位或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留存联次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作为纳税申报时的车辆价格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情况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云国税发[2007] 2007/6/25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2批]、《享受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3/1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云国税发[2001] 2001/4/1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采集 闽国税函[2007] 2007/2/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 2003/1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 苏国税发[2006] 2006/9/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鄂国税发[2005] 2005/4/30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 国家税务总局工 2021/9/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 川国税函[2004] 2004/12/10
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 财税[2017]93号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