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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2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7-1-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1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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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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