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3]37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2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享受减免照顾的请示》(西城税营[2003]94号)收悉。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市局与市财政局等4个单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二条定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其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二、对上述企业兼营,属(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方 沈国税发[2004] 2004/3/18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黑财税[2006]19 2006/5/2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冀财综[2002]96 2002/11/27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浙企创函[2012] 2012/8/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 鲁政字[2015]14 2015/6/1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渝地税发[2002] 2002/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10]42 2010/6/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皖国税函[2003] 2003/3/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内地税传发[200 2003/8/20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1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