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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27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7
实施时间: 2007-9-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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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文物局来函,要求明确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文物在财务处理上应与销售其他货物分别核算,销售其他货物仍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分户户籍台帐》.doc    
附件2:《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doc    
附件4:《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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