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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4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8
实施时间: 2008-1-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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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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