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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0]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6
实施时间: 2010-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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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工商局、民政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5项)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2) 各类卫生许可(登记)证现场卫生审查费;(3) 医疗机构校验费;(4) 医疗机构评审费;(5)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
  2、工商部门(1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二、《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从8元/证降为5元/证。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预以保障。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费,认真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举报,严厉查处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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