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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1]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2-7
实施时间: 200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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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各设区市物委(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2号)规定精神,鉴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下同)已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变为代理性中介机构,并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取得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会计、审计事务所服务收费不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闽价费字第133号)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今后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应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已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业务,其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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