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7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税局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综116号)中对玻璃砂、型砂、标准砂规定的税额标准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中对石英砂税目的解释不一致,难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不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归属石英砂税目范围,适用税率为3元/吨。
  为统一税额、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按石英砂3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望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3] 2003/7/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粤财规[2017]4号 2018/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顺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0] 2000/7/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哈地税发[2008] 2008/4/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耒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4] 2005/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娄底市娄星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 湘地税函[2004] 2004/1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 闽财税[2006]13 2006/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兴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2] 2003/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渝北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渝府[2023]7号 2023/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4]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