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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纠正委托付款单位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5]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1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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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期,在开展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调查中发现:个别税务机关将《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建筑业预收款票据》、《服务业统一发票》等委托给付款单位开具。由付款方自行开票、自行入帐,不符合发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在税收和发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和发票管理工作,省局重申:除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外,税务机关不得将其他发票委托给付款单位代开。请各地认真自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清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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