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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1]6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8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2-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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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报告》(宁会协发[2001]004号),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止,暂对我区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7%。
  对其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事务所,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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