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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4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9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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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保国税发[2008]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异地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原奶送至奶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可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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