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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3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6
实施时间: 2006-8-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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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既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精神,又使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计算方法改变过程中不出差错,也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现对《通知》第三条做全省统一规定:在12个月退税审核期内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统一从2006年10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月计算免、抵、退税。主管退税机关也应同时在审核系统对上述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设置做相应改变。
  如果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冀国税发[2003]2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逐级上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从第7个月起对以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中,委托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如委托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核准权限按照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修正:

本法规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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