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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收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4]2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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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新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常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们三公司《关于对资产评估收费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中介组织发展,切实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在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我局于1999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1999]357号)。目前,这一文件仍是全省有关会计、审计、税务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省内会计师事务机构、资产评估等机构开展业务收费,均应执行苏价服[1999]3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苏价服[1999]357号文件规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该文附表3)是按档收费,并允许各中介机构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收费,而不是分档累进收费。即资产评估额在一亿元及以下的有形资产,按其评估额对应的档次收费。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另按万分之一的费率加收。
  以来函所举的有形资产评估额10050万元(应以帐面价值,不应以申报值为计价单位)为例,其中1亿元的部分,对应有形资产评估额(帐面价值)5001万-1亿元的一档,收费标准为72000元。超过1亿元的剩余部分(50万元)对应有形资产评估额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加收万分之一这一档计算,收费标准为50元。两者相加其收费额为72050元,如再考虑上、下浮动20%,则收费额应在57640元-86460元之间。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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