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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4]1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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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姜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姜政价[2004]27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务中介机构不得自定标准划分企业类型。
  二、“小企、中企、大企”类型的划分标准,2003年2月(含2月)以前按当时的有效文件执行。2003年2月以后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暂行)〉的通知》(国统字 [2003]17号)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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