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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04]1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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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价格和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价格的函》(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根据印制成本、运杂费、税金和合理损耗,现核定由你局统一印制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241×177,一式五联)销售价格(含税)为1.20元/份,《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190×127,一式四联)手工票(190×130,一式四联〕销售价格(含税)为0.60元/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暂不调整。
  本函规定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或代开《货运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并按《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苏价检[2004]196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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