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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风暴潮受灾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7]5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3
实施时间: 2007-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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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3月4日我市遭遇罕见风暴潮袭击,部分企业受灾严重,发生较大财产损失。为全面掌握风暴潮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请各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风暴潮受灾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务于4月11日之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同时为帮助企业赈灾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扶持作用,现对企业受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因遭受风暴潮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先行据实扣除,并即时报税务机关审批,也可在2008年1月15日前集中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但对需要现场取证的财产损失,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金额与企业先行扣除的金额不一致的,企业应依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减免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因风暴潮受灾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各局对受灾企业按上述规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依法及时受理,并上报市局审批。具体减免幅度,视本次调查后的全部损失情况确定。
  附件:风暴潮受灾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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