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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5
实施时间: 2007-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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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鉴证业务准则》)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局在受理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时,对其提供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鉴证业务准则》相关规范要求的鉴证报告,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鉴证业务准则》规范要求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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