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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7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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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且有合理理由需延期申报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逾期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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