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3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8
实施时间: 2008-1-1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8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征前减免税额不进行核算,为统一核算口径、简化申报程序、提高数据核算质量,落实“两个减负”,现将我省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凡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综合征管软件对这部分纳税人也不作应申报统计。
  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A、B、C类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分别按季度、半年、一年申报的规定从2008年2月1日停止执行。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仍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控管理,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征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个 沪劳保养发[200 2003/10/20
陕西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届 陕市监发[2024] 2024/8/3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2022/6/22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部分定额核定要 2014/9/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1/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9部门废 渝市监公告[202 2024/3/1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个转企” 若 长政办发[2022] 2022/8/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和管理促进小型 皖地税[2012]4号 2012/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 2018/6/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7] 200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