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4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7
实施时间: 2008-5-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51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及个别企业反映,《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一是由于我省地域辽阔、人员稀少,各州、地、市、县之间线长、面广,加之近几年我省四大商业银行相继改革,营业网点紧缩、撤并,造成部分州、县商业银行网点骤减,特别是在一些乡(镇)、村,几乎没有商业银行网点。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牧民收购农产品时,按照《通知》规定,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农(牧)户支付货款将很难操作。二是对《通知》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理解有误。对此,为方便纳税人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农产品收购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经营者购进农产品时,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二、《通知》第三条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是指收购经营农产品的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在机构所在地入库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安排税收管理员去现场进行核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 厦府办[2018]11 2018/7/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 皖国税函[2004] 2004/12/14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5/9/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 赣国税发[2007] 2007/6/21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 青财税字[2020] 2021/1/1
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 2013/6/1
关于印发《多渠道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营销渠道实施方案》 商建函[2019]25 2019/1/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5/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4/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罐头加工行业试 厦财税[2018]3号 201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