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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54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6
实施时间: 2008-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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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及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精神,省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所得税确定为不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属于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出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见附表,以下简称《证明》),同时,分别抄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
  《证明》由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自行印制,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分发到县(区)局,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填开。为便于管理,省局对各地《证明》编号进行了划分,各县(区)国税局的编号,由各州、地、市国税局负责划分。各地《证明》编号分别为:
  西宁市国税局:青国税1-00000;
  海东地区国税局:青国税2-00000;
  海西州国税局:青国税3-00000;
  海北州国税局:青国税4-00000;
  海南州国税局:青国税5-00000;
  黄南州国税局:青国税6-00000;
  果洛州国税局:青国税7-00000;
  玉树州国税局:青国税8-00000;
  开发区国税局:青国税9-00000。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使用《证明》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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