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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注函[2009]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
实施时间: 2009-3-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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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发生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发生收费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务师事务所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五、我局曾于2008年11月11日印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国税注字[2008]6号),如该文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有相悖之处,应以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为准。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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