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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区税务变更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26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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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理顺征管业务流程,现就跨区税务变更的软件企业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需办理跨区(分)局税务变更的软件企业,对其已经发生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必须在办理变更前在迁出区(分)局办理完所有即征即退手续。
  二、在此前已经发生了跨区(分)局税务变更但未办或未办完即征即退手续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迁出区(分)局已经受理,不论其是否已经审核、审批完毕,还是正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均由迁出区(分)局办理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书面批复手续;迁入区(分)局凭迁出区(分)局的批复办理退(抵)税审批手续。
  (2)在迁出区(分)局未申报,在迁入区(分)局申报以前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由迁入区(分)局办理所有的即征即退手续。
  三、对由于跨区税务变更而发生税源转移较大,明显影响税收任务的,由市局在年终统一考虑调整税收任务。
  四、各区(分)局要认真做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58号)的要求,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前提下,确保在规定的工作日办理完审核、审批工作,同时要督促企业按时进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确保退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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