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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1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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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包括抄报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和纳税申报)期限。2003年5月份、6月份的报税期向后顺延到当月20日。5月份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由报税管理岗位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20日。
  二、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200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本应在4月30日前认证完毕,现顺延到5月20日;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本应在5月31日前认证完毕,现顺延到6月20日。
  三、在5月和6月的报税期内,各区局、分局可根据报税和认证的工作量,灵活调配报税和认证设备,以减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
  四、在5、6月份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高峰期内,各区局、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纳税人留下抵扣联,集中认证,发现有问题发票再通知纳税人的办法处理。采取此种办法的区局、分局应妥善安排认证场地,并保管好企业留下的发票抵扣联。
  五、在5、6月份期间,所有的票种核定及超限量供售发票的审批工作可由管理科长终审,无须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六、各区局、分局务必迅速将本通知精神通告纳税人,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以避免报税、认证场所的集中排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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