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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1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3
实施时间: 2003-5-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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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我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普通发票、购销合同外,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收款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便审核购货企业情况。文件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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