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4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会员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
  (二)对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申报时按免税销售填报。
  二、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会员和客户发生实物交割的征税和进项税额问题,规定如下:
  (一)黄金实物交割,对供货会员单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会员和客户将原有的库存黄金或从交易所购入的黄金,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进项转出,当期进项不足转出的作补税处理。
  三、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业务流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调整,熟悉黄金交易的税收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 吉地税个所字[2 2001/7/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 豫国税发[2006] 2006/1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 深地税发[2003] 2003/1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征[2006] 2006/2/15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2023/3/21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台财综发[2007] 2007/12/2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征收管理四个 哈地税发[2006] 2006/2/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云国税发[2004] 2004/12/2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的 黑国税发[2002] 2002/4/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皖国税发[2005] 200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