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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法[2003]30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0
实施时间: 2003-3-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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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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