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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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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经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标准黄金以外的黄金(以下简称非标准黄金)及黄金矿砂的企业,应对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购进金额、库存金额、销售金额单独设账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在我市内范围内经营各种伴生金矿的企业,应根据其取得的伴生金矿的进货发票(注明伴生金的普通发票和注明金属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该批伴生金矿中伴生金的有关数据,对伴生金的购进金额、库存金额、销售金额单独设账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的,对其销售伴生金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非标准黄金、黄金矿砂及伴生金矿中的伴生金一律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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