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9]3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7
实施时间: 2009-3-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1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14号)下发后,实际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由于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较多,形成较大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致使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成为当期应退税款。经研究,现对我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暂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拉萨、日喀则、山南、那曲地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联系国库办理2月份电力产品增值税发、供电环节预征税款的退库工作,退税工作务必于2009年4月15日前办理完毕。
  二、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地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对于2010年后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根据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情况再行确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 沪税流[2001]19 2001/6/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 川国税函[2004] 2004/6/23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 冀国税发[2003] 2003/7/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黑国税发[2003] 2004/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 津国税征[2005] 0001/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 鲁国税发[2010] 2010/5/1
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2号 2014/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内国税流字[200 2004/2/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 内国税流字[200 2005/1/25